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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作为建筑商的税务问题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4 11:35:01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作为建筑商的乙方在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销售自产材料(设备),如安装同时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应就安装铝合金门窗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铝合金门窗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例2,乙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包甲公司综合楼铝合金门窗工程,结算总价款722万元(含税),其中自产铝合金门窗款702万元,安装款20万元。乙方会计处理为:

结算时

借:应收账款 722

贷:主营业务收入——铝合金门窗 600

主营业务收入——安装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计提营业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0.6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0.6。

甲方会计处理同例1(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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