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6 14:47:30

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结算外单位收取的客运费时,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按外单位汇来的客运款÷(1+11%)×11%=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款项-某客运站),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按汇来的客运费÷(1+3%)×3%=应纳税额,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某客运站),贷:主营业务收入(客运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3:丁客运公司收到乙客运站汇来客运费共计222000元,并通过银行结算。

如丁客运公司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则丁客运公司向乙客运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22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元(222000÷(1+1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000元(200000元×11%)。

如丁客运公司按简易计税办法,则丁客运公司向乙客运站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22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15533.98元(222000÷(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466.02元(215533.98元×3%)。

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81.qxqyw.com


上一篇:乙方作为建筑商的税务问题

下一篇:期末未开票收入能否确认为应税服务收入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