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2009年开发产品完工后,你公司应于年度汇算清缴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在该终止日之前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可以计入计税成本,并按规定结转销售成本。
开发产品完工与否是决定计税成本结算的前提。实务中,开发产品完工后,工程结算成本仍然无法终确定的情况比较常见,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计税成本一大利好,即允许预提部分成本费用计入完工产品的计税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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