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可抵免的境外税额
可抵免的境外税额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境外税额: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
(2)不得抵免的境外税额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3)抵免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计算抵免税额前,应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计算扣除限额。也就是说,扣除限额是该纳税义务人在同一或者地区内取得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在境外一个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这个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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