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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合伙企业转让住房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来源:新乡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4/6 14:14:15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房产转移,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无限合伙企业转让住房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法人有明显区别,涉及房地产转移时缺乏明确的土地增值税规定,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合伙人以房地产出资设立合伙企业时,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合伙人以房地产出资占有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虽然与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形式不同,但实质是类似的,笔者认为可以适用财税[2018]57号关于不动产投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二)合伙企业将房地产转移给合伙人名下,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人在合伙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符合退伙结算时,由合伙企业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因此,合伙企业一般在退伙结算时才会发生合伙企业将房地产退还给合伙人的情况,此处的“退还”是房地产权属的归还,笔者认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这里值得注意的是,“退还”必须对应的是以房地产出资时的“原合伙人”,财税[2012]82号关于“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的规定中的“原合伙人”也是同一概念。否则,如果认为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都是原合伙人,均符合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免征契税的规定,则公司、个人之间都可以通过合伙企业的形式转移房地产权属转移来规避税款,这与征税法理不符。

(三)由自然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外转让住房,是否适用个人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虽然普通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合伙企业转让住房自然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能适用个人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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