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元因撤销、终结、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理当由终止单位的营业主管部门或财富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2)单位分立
①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该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
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终结的,协商后的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零丁抽出由营业相关方保留,并按划定打点交接手续。
(3)单位因为业务移交其他单位经管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
对个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零丁抽出由业务承接的单位保留,并按照划定经管交接手续。
(4)单位合并
①单位合并后原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应由原单位保管。
培植单位在项目培植时代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解决完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管单位,并按划定办理交接手续。
(5)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6)小我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7)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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