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核查人员应审核企业是否按要求报送了相关证据材料,所报证据材料是否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损失相关申报数据相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配合提供需留存备查的证据材料辅助核查。对于一些损失金额较大损失的证据材料,审核是否包含文件中要求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资产损失扣除年度是否正确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发生未能扣除的,在申报年度扣除。
判断资产损失金额的准确性重点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是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计税基础相关证据材料是否清晰、准确。以股权投资损失为例,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时,是否能提供企业股权投资的合同、协议或章程和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是资产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对税会差异进行了调整,调整金额是否准确;涉及资产处置的,资产处置价格中是否包含企业因处置资产所收到的如补充协议支付价款、其他形式的对价等经济利益流入;涉及责任赔偿收入的,是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偿或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是否在计算损失金额时扣除。
其他关注事项
在增值税方面,核查人员应关注属于增值税规定中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非正常损失,企业是否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该进项转出部分可以与损失一起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部分企业存在将资产减值损失与税法规定的资产损失概念相混淆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除证券、保险、金融、期货和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等高风险特殊行业的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外,企业计提不符合、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3行“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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