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科目。财务人员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将发生业务记入相应会计科目,在记账过程中,不按照记账凭证的内容和要求记账,而是随意改动业务内容,故意使用错误的账户,混淆业务应有的对应关系,以掩饰其意图。
二、假事故。有的中小型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一些账务作假处理已经掩盖不住,马脚即将露出,就有意制造一些所谓的“事故”,造成账簿不慎被毁的假象,以达到掩盖不法行为的目的。
三、假收入。这类现象主要指财会人员有意隐瞒收入,对收入不记账,使账面收入小于实际收入。主要手段有:(1)对于收取罚没款、上收管理费和保险公司赔款等,不记入收入账;(2)对于业务购销中的现金回扣和银行存款,按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伺机挪用或侵吞;(3)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特别是出售废旧物资时,采取少计价款、不开发票、不入账等方式直接侵吞。
四、假挂账。利用往来科目和结算科目,不结清经济业务而是挂在账上,或者将有关资金款项挂在往来账上,待时机成熟时再记账,进行“缓冲”,达到某些违法目的。
五、假结账。这类手法主要是指在结账及编制报表的过程中,通过提前或推迟结账、多加增项或多加减项、结账空转等手法故意多加或多减数据,虚列账面金额,或为了人为地把账做平,而故意调节账面数据,以达到不法目的。
六、假相符。会计凭证和账簿、账证、账实、账表看似相符,但实际上全不相符。
七、假支出。通过虚拟会议费、招待费等假支出设置账外账,一些企业采用虚列费用等多种方式,套取资金,另行设账,以用于不法经济活动。主要有账外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即小金库账;账外资产账;账外经营的收入、成本、利润账等。最常见的是以各种名目将资金套取出来,另行设账户,整个经营活动另设账簿核算,未反映在法定账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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