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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资产计税基础


来源:六盘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0 11:30:49

股权持有期间不得调整资产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取得投资资产环节应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在资产转让或处置时,作为计税成本扣减资产的转让或处置收入。企业持有资产期间的减值或增值,原则上不得调整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和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的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例:2009年1月1日,A公司以对C公司的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换入B公司15%的股份,并准备长期持有,因为A公司对B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所以A公司以成本法核算对B公司投资,换出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计税成本均为1500万元。

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A公司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500万元。2011年9月10日,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2300万元,A公司应确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为2300-1500=8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300万元,贷记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500万元,贷记投资收益8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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