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为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
如果是吸收合并那么不用做长期股权投资的,因为你就是支付对价获得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
承袭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然后注销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是控股合并需要做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控股比例)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调整)
贷:银行存款(支付对价)
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有如此规定特殊性合并:承担债务式合并。相应的所得税处理为:被合并企业不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在财税[2009]59号发布后,老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国税发[2000]119号应该是失效了。而财税[2009]59号中没有专门的特殊性条款来对承担债务式合并进行规定,此类业务发生时该如何操作呢?
财税[2009]59号,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首先明确承担债务式合并也应属于财税[2009]59号合并一种。
财税[2009]59号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处理,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特殊性合并政策: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看到了希望,承担债务式合并如果说是符合特殊性条件,合并企业资产成本确定有可能仍按被合并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吸收合并企业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由于母子公司发展的需要,便于股权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通过换股吸收合并,母公司将实现在证券交易所整体上市,同时注销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电气集团股份公司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公司实现整体上市。
在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母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A股与吸收合并上电股份同时进行,母公司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换股合并上电股份,不另向社会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吸收合并完成后,上电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母公司发行的A股,其终止上市,法人资格因合并注销,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
集团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随着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提高集团整体运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其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作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东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这次换股吸收合并,东软股份作为合法存续公司,东软集团法人注销,股东对集团公司的出资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转换为东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团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全部并入东软股份。
这种吸收合并是以上市公司存续,通过换股改变上市公司股东的过程,集团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前一种吸收合并,这种方式程序略简单、时间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企业上市前为了整合内部资源、加快公司的发展,对从事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企业进行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以某一天为基准日,经过审计确定各个公司的净资产,根据各出资方所占的股权比例,计算出其拥有的净资产值,以此再确定各出资方在存续公司中所占的股权比例。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续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在下面的案例中,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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