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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中的几种差错


来源:六盘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 11:02:05

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差错之一:代购货物要严格划分税种

例:某冶金产品经销公司(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委托为某建筑工程公司(乙公司)代购一批钢材,不含税销售额210万元。甲公司按销售额的6%向公司收取服务费,共收取服务费12.6万元,购货所需货款由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负责钢材采购及运送,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将取得的费用合并销售额为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营业税税目中服务业计税,税率5%,核算后记应交营业税0.63万元(即12.6×5%)。

正确核算依据: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可按营业税计算交税,对不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均收增值税。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此笔业务事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甲公司在核算处理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二、三条,所以,甲公司对此笔业务按营业税计算交税是错误的,应按增值税计算交2.142万元[即:(210+12.6)×17%-210×17%].差错之二:混淆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的核算差别

例:某产品经销公司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在销售一批铝型材时,许诺给购货方按付款期不同给予销售折扣的不同价格优惠,并按销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核算交纳增值税。

正确核算依据:折扣销售是销货方为了促销,在销售货物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应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计税;同时,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上的折扣,对以货物折扣的则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售折扣是销货方为了促使购货方及早偿付货款,而在价格上给予的一种优惠,销售折扣是发生在销售货物之后,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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