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形态来看有两种处理方式:在地上或花池里栽培和直接购回盆栽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
例如: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花草、树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00000元,可移动的盆花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生产性生物资产100000
制造费用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0
贷:银行存款226000。
②借:生产性生物资产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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