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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款的纳税问题


来源:六盘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18 9:09:36

问:我企业代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乙方)向另一企业(以下简称:丙方)购买货物,我企业先代乙方垫付资金给丙方,我企业做账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并后附发票复印件作为入帐的依据,发票的抬头为乙方.后,我企业将发票和货物给乙方,乙方付款给我企业,企业做账为:借:现金,贷:其他应收款,并后付收据开具给乙方.请问,这种是否应作为委托代销业务处理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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