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核算
根据财税[2009]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律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0月出售一台已使用过的机器,原价为100000元,已提折旧38000元,售价为72100元(含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62000
累计折旧 38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收到价款时
出售时应交纳增值税=[72100/(1+3%)]×2%=1400(元)
借:银行存款 7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00
(3)结转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8700
贷:营业外收入 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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