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政策


来源:六盘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4 11:36: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附件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试点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于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不变,原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而应税服务产生的增值税实质上属于改前的营业税,100%归地方财政,不得混库。这样,试点前尚未抵扣的共享税——留抵税额也就产生了一笔挂账税款。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对挂账税款给出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来计算可抵扣税额及应纳税额。

六盘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82.qxqyw.com


上一篇:乙方作为经销商的税务问题

下一篇:“营改增”期初挂账税款的举例分析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