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税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第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8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经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外,旧条例、实施细则则分别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而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以2007年主席令第63号公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以2007年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的,从法律地位上新所得税法应该高于旧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