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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差错之二:当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欠税


来源:许昌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 11:02:26

例:某企业1998年3月份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月末贷方余额7.2万元,当期欠税。

4月份发生进项税额合计8.5万元;销项税额7.3万元,当期纳税申报应交增值税额6万元(即:7.2+7.3-8.5)。

正确核算依据:欠税和当期进项税额从概念上讲是不同的两个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进项税额如大于销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后剩余部分可作为留抵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由此可见,以前月份的欠税不是当期的销项税额,不能用来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该企业4月份纳税申报应申报欠税7.2万元,留抵额1.2万元。3月份应交未交增值税应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帐户贷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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