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减免既不是减免进项,也不是减免销项,而是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根据相关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规定免税的企业同时进项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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