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融资安排费未按期结转收入
“‘预收收入’科目金额异常,很容易受到检查人员的关注,最近的检查中发现许多金融企业,存在预收融资安排费未按期结转收入的问题。”北京市第二稽查局有关人士说。
据了解,在对从事投资业务的A企业纳税检查中,5笔较大金额的预收收入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5笔预收收入金额达5600万元,占预收收入的65%,占当年营业收入的8%。到底是何种金融业务会产生如此大额的预收收入?它们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逾期未确认收入的税收风险?
带着这些疑问,检查人员深入调查,向财务人员询问得知该5笔预收收入均为融资安排费收入,检查人员随即要求查看这5笔融资安排服务协议及相关合同,并对协议涉及的相关企业开展协查。通过查看协议内容,核对相关资金流向,以及从协查企业取得的资料,确认A公司已经完成该5项融资安排服务,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在2013年度确认收入,存在预收融资安排费未按期结转收入的问题。之后,A公司被要求补缴对应税款并缴纳滞纳金。
对此,税务机关建议,企业在收到预收款项时要先确定该款项的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及条件,并注重后续管理,一旦符合确认收入条件应在当期及时确认收入,避免产生后续的税收问题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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