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
1.产生办法: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分析】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人选只有建议权,最终由法院指定或更换。
2.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符合有关规定的案件;
②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③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补充】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3.任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因利害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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