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停缓建”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收到工程停缓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停缓建”(停缓建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已办理停缓建需要续建(即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续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税管员提交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工程项目续建的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系统中进行续建登记(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停缓建”变更为“在建”)。
2.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未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90日内向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未结算”(完工未结算的项目仍可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3.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完工已结算”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工程结算书、工程验收报告等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款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完工已结算”(完工已结算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4.需将工程项目状态由“在建”变更为“非结算注销”的,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税管员报送《工程项目状态变更申请审批表》并附送有关书面资料,税管员审核后结清该项目应纳税费和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变更工程项目登记状态为“非结算注销”(非结算注销的项目不能进行按登记项目申报税款和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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