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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