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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关系说”与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 16:04:50

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增值税的计算我国目前采用“扣税法”,而且执行的是“发票扣税法”,即将销货方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销项税额作为购货方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在这种征税方法下,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量,即所谓的“价外税”,它既不构成销货方的商品收入,也不构成购货方的存货成本,因为每个纳税人虽然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它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由此看来,似乎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就是所谓的“代理关系说”。

基于“代理关系说”的理论指导,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分离”模式。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总账账户核算,在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三个二级科目,在“应交税金”二级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5个借方专栏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个贷方专栏。期末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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