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2004年7月1日起,陆续在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地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对试点地区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抵扣、期末退税的制度。因此,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采取以下模式:
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的企业,还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企业在国内采购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果购入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则需要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如果购入的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专用于免税项目和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供不适用转型会计核算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照可以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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