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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全面转型后的会计处理思路与衔接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8 16:51:55

2009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是一次彻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再设立“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科目。

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转型后不再通过“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核算,而是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对于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东部地区、四川汶川等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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