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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0 15:47:58

增值税转型对纳税企业到底会有什么影响?这种影响是否仅涉及到所得税?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把生产型增值税(税改前)和消费型增值税(税改后)税基进行比较。下面举个例子比较一下:

如甲企业购入机器一台,价值100万元,增值税11.7万元。假设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平均年限法对其计提折旧,所得税税率为25%。

1、在生产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不允许抵扣增值税,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117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1.7万元。该笔费用可以冲减利润,即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1.7×25%=2.925万元。

随着机器设备的使用,它的价值转移到产品当中去,并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形成销项税额,这部分销项税额虽然不是甲企业负担而是由甲企业产品的购买方负担,但税务机关确实对该机器设备重复计征了增值税。总的看来,甲企业购买机器设备实际上缴的税款为增值税11.7万元,每年折旧抵减收入少缴所得税2.925万元。

2、在消费型增值税形式下,甲企业在购入机器设备时的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处理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在该机器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里,每年的折旧额为10万元。该折旧额每年可以使甲企业少缴所得税10×25%=2.5万元,由于在购入时增值税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不存在重复计征的问题。对于甲企业来讲,它没有负担增值税,每年折旧额抵减收入可少缴所得税2.5万元。

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对企业纳税的影响不仅涉及到增值税,还涉及到所得税;不仅涉及到购买机器设备的当期,而且涉及到机器设备整个寿命期。这种转变可以使甲企业因为避免重复计征增值税而少缴11.7万元,但每年从折旧抵减收入得到少缴所得税的好处却减少了0.45万元(2.95万~2.5万)。因此,甲企业一共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是11.25万元(11.7万~0.45万),而不是1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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