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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所得税不因核算方法变更而变化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4 18:53:30

目前,大中型企业按新会计准则体系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按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但是,无论企业所得税核算方法如何变化,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或“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核算企业应交未缴的所得税都是一致的。即按照税法确认的收支口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应税所得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是一样的。

【例4】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购买并交付使用设备一台,价款500000元,预计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税法规定按10年计提折旧。甲公司按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年末,经计算甲公司实现利润100 000元,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试分别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应付税款法进行2009年甲公司有关所得税的核算。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1.计算所得税

资产计税基础=500 000-50 000=450 000(元)

资产账面价值=500 000-100 000=400 000(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50 000-400 000=50 000(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50 000×25%=12 500(元)

应交所得税=(1 00 000+100 000-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2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缴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二)应付税款法

1.计算所得税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 000+100 000-50 000=150 000(元)

应交所得税=1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税费用 37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2.上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 500

贷:银行存款 37 500

通过以上处理,可以看出,无论采用哪种所得税核算方法,上缴给国家税务机关的应交所得税税额都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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