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账簿凭证记录后已经发生,应及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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