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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信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8 12:15:22

企业所得税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年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把商场发放的奖品,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在附表一(1)第三列第十五行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在附表二(1)第三列第十四行调增视同销售成本。

这里的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相同,表面看上去该视同销售行为的调整结果,对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影响为零,很多纳税人觉得没有调整意义。这里特别需要提示的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及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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