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出差去成都,出差前按照惯例,小李开始收拾行李,除了衣物等必带用品外,小李还带上他的手抄本,因为上面写着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相关信息,目的是为了开具增值税发票。
困惑一
小李在出差时的乘坐飞机的机票、火车票以及请客户吃饭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条第(一)项第1款第(1)点规定,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条第(一)项第3款规定,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条第(七)项第4款第(2)点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结论:因公出差取得的机票、火车票,招待客户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属于企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和餐饮服务,属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但是公司多人出差时取得的租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如果本次出差的有4个人,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可以抵扣吗?
假设小李一行四人去成都出差,过路费预计110元,汽车油费160元,来回共计开销540元,而坐火车要花费118元 /人,来回共计花费944元,这是经济账。
那么看看税法如何规定的,之前已经说明因公出差取得的机票、火车票属于旅客运输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驾驶公司自有车辆取得的过路费、加油费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可以抵扣的,抵扣公式为高速公路过路费=220/(1+3%)*3%=6.4元,油费=320/(1+17%)*0.17=46.5元,小李单位虽支付小李等4人的出差费540元,但可以抵扣增值税52.9元,实际支出487.1元,比要求小李等人坐火车出差少了456.9元。
困惑二
小李等人当天到成都市已经晚上了,找了家旅店(小规模纳税人)休息,请问他们可以要求旅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含成都、重庆)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李需提供单位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相关信息。
困惑三
小李等人吃饭能抵扣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餐饮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