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
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二、税法规定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产,单价多少钱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无论会计政策还是税法政策,实际上均未规定具体金额标准。《企业会计制度》也仅规定了生产经营非必须,使用年限超过2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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