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公司决议的效力
公司决议的效力
(一)效力样态:
1.决议不成立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
【例外】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2.决议可撤销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除外),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注意】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决议无效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二)诉讼列置
请求确认决议无效或不成立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请求撤销决议
原告: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的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请求参加上述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影响: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现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