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国税函[2009]223号的规定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0 11:34:14

国税函[2009]223号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385.qxqyw.com


上一篇:营业税新政下改变收入性质的税收筹划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