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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送货上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2 20:36:44

“营改增”前送货上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企业销售货物并由自身的车队运送到购货方,在“营改增”之前,由企业自身车队送货上门是一项既包括增值税应税行为又包括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十三条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根据混合销售的规定,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交通运输业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所以大型设备生产企业利用自身车队运送企业自身生产设备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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