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企业不得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问题
有一种观点是:“凡税法颁布的税收优惠,无须通过协议加以约定;凡与税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即使签署也无法履行”。
举的案例是:山东一公司在内蒙投资,与当地政府协议约定2免3减半的优惠。企业完成建设开始经营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当年所得税。
分析:该案例企业筹划失败原因不是与政府签协议的错。
原因一是:协议内容涉及了中央级次的税收。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原因二是:地方政府没有支持企业或与税务机关相处不睦。
现实的案例是:
一新工业区招商,当地政府与第一批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签订了“在企业正式生产前免收与土地有关的各种税费”的条款。企业入驻,开工建设,地税局要求申报土地使用税,企业拿出协议,经地方政府协调,土地使用税没有征收了。营业税、房产税、契税也是属于此类。
政府与招商引资企业签署涉及税收优惠条款是不太符合现行法律,但中国现实往往是土政策可以变通法律。除中央级次的税收外,其它税收的减免,地方政府还是有变通余地的。
虽然国税是中直,地税是省直,但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仍有很大话语权。
建议:能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就尽可能多地签署。但事后不必太较真。
企业能得到的利益:
1.有上方宝剑,可理直气壮与税局理论,关键时刻还可要求政府出面协调关系。
2.即使没有得到税收优惠,也是政府欠企业的人情,政府总要在其它地方让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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