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租赁人规避房产租赁房产税筹划方案
案例:A公司房产100万元租赁给B公司,B公司120万元转租C公司。
A公司按10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B公司按120万元缴营业税、房产税。
改变一下:A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租给C公司,付B公司20万元中介费:A公司按100万元缴房产税、按100万元缴营业税;B公司按20万元缴营业税。
再改变一下:C公司委托B公司100万元承租A公司房产,付20万元中介费给B公司。
(其实,上述方案都存在付给B公司的20万元中介费超过佣金扣除限额,所得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问题)
分析:现实操作可能性有多大呢?
现实生产中,ABC三方很难达成这样的共识。方案二A如知道120万租C,哪里用得着B。税局实际调查C的房屋费用支出,也可能认定为转租行为。况且A收款,要开发票给C,A收入和税费支出不变,还要承担税收风险,哪有动力改变经营方式?
这样复杂的筹划都不如转租简单实用。转租不征房产税。
有方案是老公A以10万元租与老婆B,B再以110万元租与实际使用者C。A和B一家共纳税:营业税(10+110)*5%,房产税10*12%。(呵呵,搞笑而已,更没操作性)
房产税,特别是出租的房产税,是地税部门非常纠结的业务,避税手段多,人情税多,社会关注度多。经过多年博弈,很多地区出台了最低租金标准,实行核定征收,具体做法是:如申报的房产税高于本街、路核定的单位面积房产税最低标准,按申报数缴纳;如低于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缴纳。
税局:难于管理,一核了之。
筹划:纵有万种方案,更与何人说。
视野网友说:核定权并无公开的、可操作的程序和标准,是税收法定宪政原则下的修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