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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30 13:00:22

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但是,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具有避税方式多样化、避税手段隐蔽性、避税范围广泛性、避税主体多元性的特点,作为税务部门如何发现纳税人转让定价避税的迹象或嫌疑?或者说税务部门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纳税人有避税苗头?目前在我国尚无统一标准,可以有效地借鉴国际上的相关标准。

1.动机标准。根据纳税人经济活动安排的法律特征或其他特征,看其主要或部分目的是否在于减少或完全逃避纳税义务。纳税人的动机蕴含于纳税人的思想中,不易直接检验,但动机可以通过其行为、效果反映出来,可以通过分析纳税人对有关经济事务的处理来间接地推断其动机。

2.人为状态标准。通过纳税人表面上遵守税法而在实质上背离立法机关对之征税的经济或社会实际状况来判定。也可以把人为状态标准表述为缺乏“合理”或有说服力的经营目的或其他积极目的。

3.受益标准。从实行某种安排而减少的纳税额或获得其他税收上的受益来判定。一项税收上的受益可能是一特定交易的惟一结果,也可能是某一交易的主要的或仅是一部分结果,必须作出区别,注意发现正确的因果关系,分清受益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4.规则标准。依据税收法规中的特殊规则来判定。典型的例子是,在美国的1970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第482节中,包含了针对公司迁移出境的规则。法令中没有具体包含制定公司迁移出境的税收动因和非税收动因的标准,而是规定纳税人必须到财政部办理手续。财政部可以宣布什么是避税行为,由此可以拒绝公司迁移出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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