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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低税率选择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1/10 10:46:31

年终奖发放的低税率选择

岁末年初,一年一度的年终奖发放即将开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的新办法计税,最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根据该通知,我们可以编制出年终奖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见表一):对于同一笔的奖金,是选择年末一次性发放,还是分摊到月末、季末或半年末发放,按照该通知的计税方法,毋庸置疑,纳税金额依次是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已有不少文章对此加以佐证,笔者在此就不再加以赘述。

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应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卡”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例如,发放年终奖金为6001元,年终奖则需纳税575.10元;而发放年终奖金为6000元,年终奖只需纳税300元;就出现了多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以后,实际到手的奖金反而少了274.10元的奇怪现象。

本文着重就此现象,从数学的角度加以分析并提出加以规避的方法。结合表一的内容,利用我们在中学阶段学习的数学知识,我们得知:在各自单个的税收级距内,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呈线性关系;但在由多级距组成的复合级距中,由于线性方程组的交叉,部分级距内存在竞合现象,即不同税收级距内的应税所得,税后所得却是一样。这就是上段中所述产生“奇怪现象”的根本原因。

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在不超过6000元的部分,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1,税后所得为Y1,则根据速算表,两者关系为Y1=X1-(X1×5%-0)=0.95X1,其中X1≤6000.在超过6000元~24000元的部分,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2,税后所得为Y2,则根据速算表,两者关系为Y2=X2-(X2×10%-25)=0.90X2+25,其中6000

同理,我们同样可以计算出其他几个相邻级距之间的异常部分,详见(表二):对此异常现象,其实也是很好处理的,根据上表,将在异常部分之内,“卡”之上的年终奖金,作为当月的奖金,并入当月工资,即可。例如,A员工领取年终奖金6300元,则可将6000元作为年终奖,剩余的300元并入当月工资计税。另外,对于其他任何名目的奖金,企业则应考虑年终一次性发放,以减少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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