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分析
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特殊性,税法曾对其进行了专门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从而使生产嵌入式软件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大大上升。
2006年底国家又出台文件,对嵌入式软件比照执行有关税收优惠在管理上提出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其实这个规定原已有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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