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2007]512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公司根据税务机关的检查报告进行账务处理,增加了当期的成本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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