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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处理


来源:周口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20 10:41:3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此规定,只要不属于无偿,便不作视同销售,计算销售税额。但对于“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促销手段,当前存在两种观点:第一,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在客户满足条件凭累积积分兑换另一商品、服务或礼品时(以下简称商品),属于客户无偿取得商品,在企业销售此商品时,也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第二,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同时,奖励客户积分,此积分属于所售商品或服务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算销项税额,但此商品或服务价款是包含所赠送的商品的,即积分送商品、服务或礼品。此商品、服务或礼品与前次所售商品或服务,可理解为“捆绑销售”、“组合销售”,不属于无偿赠送,故赠送商品时也不视同销售,不计销项税额。

笔者认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按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算的,“捆绑销售”、“组合销售”是对促销方案规定的商品组合实行的一次性销售,是一次性实现的。而客户以奖励积分兑换商品,是分次实现商品所有权转移的,且是否实现兑换是不确定的。因此,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是第二次的商品销售,不属于有些人所理解的“以提货单(积分)提货”,而是客户无偿取得商品,不能将因奖励积分而递延的销售收入所包含的销项税额,用于抵减兑换时所售商品的销项税额。笔者由此得出,企业销售商品奖励客户积分,及客户以积分兑换商品,应分别全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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