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卖方收取违约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以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为主,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过程中收取的违约金也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营业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违约金开具发票也符合规定。但是由于买方客户多属于自然人,不存在是否税前扣除的问题,实务中开具发票的情形并不多见,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此违约金收入无论如何会计处理,一样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例如:A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给B公司,由于B公司没有按期付款,因此B公司支付A房地产公司违约金10万元,B公司如何税前扣除?
对于A房地产公司来说这10万元是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缴纳营业税,因此应当开具发票给B公司。B公司若没有取得发票,则不应当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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