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携带印章、印鉴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的,携带印章、印签外出前,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2)携带公章外出必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3)不得在空白凭证上加盖印章,确因工作需要加盖印章的,必须在空白凭证上注明“仅供(某具体事项)使用”等限制性字样,并报总经理批准。当事人必须在事后交回该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
(4)印章保管人员不得随意私自使用公章,不得擅自让他人代管、代盖公章。
(5)对非法使用印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劝退或开除的处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权利。
(6)需要签发支票付款时,一般先由出纳人员根据支票管理制度的规定填写好票据、盖上出纳人员名章,然后交复核人员审查该付款项目是否列入了开支计划、是否符合开支规定,如无不妥,则加盖其余印鉴正式签发,这样也就真正起到了付款时的复核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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