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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负下降


来源: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2 20:37:00

“营改增”后混业经营税负下降

举例说明,如果某笔合同规定设备含税价1170万元,送货上门运费111万元的话,“营改增”之前,该种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该笔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金为(1170+111)÷(1+17%)×17%=186.12(万元)。

“营改增”之后,送货上门属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业不同税率的销售额,销项税金为1170÷(1+17%)×17%+111÷(1+11%)×11%=181(万元)。在分别准确核算的前提下,与“营改增”之前相比,企业可享受“营改增”“红利”:186.12-181=5.12(万元)。

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分别核算销售额是混业经营分别适用相应税率的前提。以该企业为例,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话,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7%。运输服务适用税率11%;如果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均按17%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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