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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上门并安装应关注涉税处理风险


来源: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12 20:37:14

送货上门并安装应关注涉税处理风险

企业送货上门并安装涉及设备销售、运输、大型设备安装三块业务,大型设备安装工程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建筑业”征税范围,不属于“营改增”范围,所以送货上门并安装仍是一项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但可以适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以上的规定分析,分别核算仍是重点,如果不能分别核算,由于核定方法的多样性,会造成国地税分别核定的总收入超过实际收入的结果。

需要关注的是,在今后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对货物和现营业税应税劳务都征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也将随之消失,在实际业务中,混业经营将成为主流。但在试点过程中,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了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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