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纳税筹划政策筹划筹划结论
如果企业通过以上筹划并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文件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长江软件开发公司则需要缴纳增值税:23400÷1.17×0.03=600(万元)
2006年企业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增值税退还金额为:3060-600=2460(万元)通过筹划,长江软件开发公司的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由13.08%下降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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