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2】A企业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A企业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00
银行存款 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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