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作为转让方
个人所得税
当前,针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是暂免个人所得税的,《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而针对限售股,个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对以下7种情形均征税:
(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同时,该文件的第三十条明确:“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转让方:
企业所得税
对于法人企业而言,转让股权,属于“财产转让”的范畴,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汇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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