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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低纳高抵”现行税收政策分析与应用


来源: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9/18 20:35:19

“低纳高抵”是指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从而达到整体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交通运输费,收款方交纳3%的营业税,付款方据此抵扣7%的增值税;再如劳务报酬,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据此抵减25%的企业所得税等等,都属于“低纳高抵”的行为。

“低纳高抵”现象主要是由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本身造成的。税收制度的制定者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部门,研究、制定各自部门管辖范围的税种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很少会去考虑营业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不会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种“各自为政”格局,肯定会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低纳高抵”现象就是一个例证。

分析、研究“低纳高抵”问题的目的有二:一是如实告诉企业“低纳高抵”的事实,促进企业依法减轻税负,把那些偷逃税款的企业从“邪道”拉回“正道”上来;二是促进国家政策部门,积极研究税收对策,尽快把“漏洞”补上。

一、企业购进方面的“低纳高抵”现象分析

1.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的“低纳高抵”问题探讨

依据现行税法,企业发生的运输业,可以提取7%的进项税金,来抵扣销项税金。也就是说,执行3%营业税税率的运输企业,开具一张100万元的运输发票,交纳3万元的营业税;费用支付方可以依据100万元的发票,提取7万元的进项税金,抵扣7万元的增值税。不考虑应交增值税的附加税,其中就相差4万元——这也是“低纳高抵”的典型事例。

但现行税法就是如此规定的,是以运输费用“低纳高抵”现象在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一些不法之徒正是看上了这个“差价”,不惜以身试法,虚拟运输业务,违规抵扣增值税,但最终多被查处。“营改增”后,运输企业改交11%的增值税,这个“差价”就不存在了,所以政策是修补“漏洞”的最好方式——但前提是要能尽早发现“漏洞”,最好在出台税收政策时不出“漏洞”。

但我们的政策有时是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又派生出另一个问题。“营改增”后,由于交通运输业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现代服务业执行6%的税率,而这两个行业的购进——比如购买设备或办公用品,取得的都是17%的进项税金,进销税率相差6%或11%,依然存在“低纳高抵”问题。多付进项税金,就能多抵扣销项税金,至少可以减少应交税金10%的附加税。

2.农产品购进抵扣增值税的“低纳高抵”问题探讨

我们现行增值税条例对初级农产品实行免征政策,涉农企业购进初级农产品,可以按照采购价格的13%提取进项税金,这其中也存在“低纳高抵”的问题,案例探讨如下:

案例1:某企业购进粮食100万元,提取13%的进项税金,购进成本为87万元。假设该批粮食以113万元含税销售价格卖出,其中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销项税金为13万元,那么此时企业的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相等。也就是说,113万元的含税价格或1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是一个临界点,低于这个点卖出,企业的进项税金就大于销项税金,产生“低纳高抵”现象。

验证如下:企业以100万元的含税价卖出粮食,则销售收入为88.50万元【100÷ (1+13%)】,销项税金为11.50万元(88.50×13%),那么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1.5万元(13-11.50),这就产生“低纳高抵”的现象。

只有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销项税金为13万元,或销售利润大于13万元(100-87),销售利润率高于14.94% (13÷87)时,农产品“低纳高抵”现象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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