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销售奖励积分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实例
某大型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2年国庆、中秋商品零售旺季到来之际,开展了顾客购货奖励积分的促销活动。超市规定在2012年9月28日~2012年10月7日期间购物每满300元(含税)奖励积分10分,不足100元部分不积分,积分可在1年内在本超市兑换任何商品,1个积分可抵付现金5元。
(一)奖励积分
A顾客在促销期间,购买了售价30186元(含税)的一批家用电器,并办理了积分卡,超市奖励A顾客积分1000分。该批家用电器适用增值税税率17%,进货成本为18000元。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该超市的会计处理如下:
1.积分价值
A顾客共获得积分1000分,其价值为5000(1000×5)元。
2.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30186÷1.17-5000=25800-5000=20800(元)。
3.奖励积分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30186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00
递延收益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86。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
(二)积分兑换商品
假定A顾客在积分兑换期内(2012年12月)在本超市选购一件零售价为5967元(含税)的皮衣,要求以积分卡上积分1000分抵付价款,并补付差价。该皮衣进货成本为3800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经超市确认,A顾客满足兑换条件,同意A顾客以积分抵付形式购买皮衣。
根据笔者对积分兑换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全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分析,以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处理如下:
1.超市应确认的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收入=5967÷1.17=5100(元),销项税额=5967÷1.17×0.17=867(元)。
2.积分抵付价款及应补差价
按照积分规则可抵付价款=1000×5=5000(元),A顾客应补差价967(元)。
3.积分兑换商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967
递延收益 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67。
4.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
贷:库存商品 3800。
(三)积分逾期失效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失效的积分由于在奖励积分环节已按全额计算了销项税额,所以在积分逾期失效结转计入当期损益时,不需要计算销项税额,将失效时“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如上例中A顾客积分逾期作废,则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5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奖励积分时应按实际销售收入20800计算销项税,那么,在积分逾期失效时转入营业外收入时,应当计提失效积分的销项税,这样不会造成重复计算销项税,具体如何计算,还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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